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玉溪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
玉溪市万合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家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1、申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2579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某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89600.51元。

三、被告人马家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普某鉴定费1600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1、申某、普某、玉溪市万合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唐炳丽

人民陪审员  侯丽梅

人民陪审员  李从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炳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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