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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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 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中润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60467.54元,利息377238.13元,合计8437705.67元,并支付以806046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驳回原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0278元,由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负担75864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14元。鉴定费171320元(144824元+26496元),由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38329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99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75864元由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预交的鉴定费111833元由被告常熟市罗曼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