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十堰万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