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
江西昌辰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
万年县建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万年县吉祥紧固件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万年县建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止到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1332308.88元,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利息累加)。

二、被告万年县建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偿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申请对被告江西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昌硕新纺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镇思衍路昌硕新纺7幢3层第3间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万年房权证陈营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15)第567号】、被告***、***所有的位于万年县梓埠黄桐公路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万房权证梓埠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09)第1213号】、被告万年县吉祥紧固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证号:万房权证石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万国用(2007)第0411-7号】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由被告万年县建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26元,减半收取计273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32363元,由被告万年县建业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昌辰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昌硕新纺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万年县吉祥紧固件有限公司、江西省喜果绿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上饶市农业银行饶东支行,账号:36×××14,户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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