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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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华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141,667.20元及利息(从2018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6.2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