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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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济南丰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济南丰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丰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济南丰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76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日,以28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以276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负担160元,济南丰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济南丰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