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97683元及利息损失25081元(以39768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22日),并自2019年8月23日起继续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计3821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341元,由被告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