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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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867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