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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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兴发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745508.79元; 二、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以代偿额3745508.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向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对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共同对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五分之一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沈阳隆盛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担保保险费7000元,由被告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41834元,由被告沈阳红太阳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