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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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400万元,给付计算到2019年7月22日的利息77285元,本息合计4077285元; 二、被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社2019年7月23日起至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本金400万元年利率9.6%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9.6%加收30%计算); 三、被告沈阳新大地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求被告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1600元,由被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39418元,由被告沈阳耐美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