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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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河北省胸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即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计110000元)、第二项(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计862800元)、第三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9)冀01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之第三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计206564.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83元,由***负担387元,***负担152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94.3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15683元,上诉人***负担4379元,被上诉人***负担32.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