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
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庄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解除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驳回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返还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金10280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59.5元,由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负担69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9元,由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500元,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负担1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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