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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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 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庄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解除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驳回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返还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金10280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59.5元,由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负担695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9元,由江苏鑫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500元,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负担1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