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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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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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县陶顺生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天津市宁河县***建材经营部借款本金116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对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之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天津市宁河县***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20元,由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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