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大庆科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科力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8,990元及利息(以108,990元为基数,其中13,623.75元,自2017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剩余款项95,366.25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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