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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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金川能源有限公司 日照蓬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2017)鲁1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日照金川能源有限公司、朱华、周道云仍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要求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不超过1亿元的范围内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3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日照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