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邳州市人民医院
福建大东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0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912元、误工费6240元、护理费1920元、残疾赔偿金33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904.32元、鉴定费1600元,合计67337.22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原告***负担412元,被告***负担1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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