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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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654125.55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6760.17元; 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款项相互抵销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尚须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577365.38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6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775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8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江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45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宏程海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