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8.4‰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26日止,按照月利率12.6‰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82440元应予扣除); 二、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三门峡明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卢氏县城关镇永济路与北翰林路西、不动产证其权书号为20160000003号的土地拍卖、变卖或者作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