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天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宇光惠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天津宇光惠康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2执36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宇光惠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575.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83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四、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3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五、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3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六、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3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七、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33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