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猗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9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2%(借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止;逾期利息在前述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罚息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复利,在借款期间内复利按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罚息利率每日支付,从逾期之日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被告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对被告***、***、***、***、***、***各自所持有山西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质押物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就上述全部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西永恒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就前述9990万元贷款中的4490万元贷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借款基准利率上浮12%(借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止;逾期利息在前述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罚息利率)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复利,在借款期间内复利按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按罚息利率每日支付,从逾期之日至清偿之日止;

五、***之外的其他各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之外的其他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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