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1民初417号

原告:陕西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徐波,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陕西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陕西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亚龙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飞

书记员李阳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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