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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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莆田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整改、修复费3824356.44元,并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1064628元; 二、驳回莆田学院附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莆田学院附属医院对福建省建筑轻纺设计院的诉讼请求。 如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6元,由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负担9847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859元;鉴定费225100元由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