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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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其中,2015年10月24日和2016年6月5日的2笔130,000元借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上述借款之日;其余6笔借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6月2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均由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