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兴港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项城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8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其中,2015年10月24日和2016年6月5日的2笔130,000元借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上述借款之日;其余6笔借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6月2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均由河南友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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