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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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维生宝果品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维生宝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0738.2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上浮50%计算)、复利(截至2019年6月4日为29.65元;自2019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3073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88%上浮50%计算)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6500元。 二、对无锡市维生宝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5408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位于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无锡市维生宝果品贸易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43元减半收取为1352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21.5元,由无锡市维生宝果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无锡市维生宝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