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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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