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31025.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险限额内支付原告***21440.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3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承担229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须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余下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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