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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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 安徽广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罚息40074.41元,合计940074.41元;自2019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10000元。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有权对***的质押物(129000千克中药材淡竹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应履行的本案清偿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安徽广美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对***的质物(129000千克中药材淡竹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能清偿***、***本案应履行的清偿义务范围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0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