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两份《商铺经营权出售合同》; 二、被告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铺位款869819元、支付委托经营投资回报款111477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0812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83元,由被告锦州正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