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302民初647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金宇,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

负责人张福余,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亚梅,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

与理由

原告提供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凤九与***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二名子女,长子***、长女***。张凤九的父亲、母亲已故。

2019年7月12日21时40分许,韩利驾驶辽xxx号小型轿车沿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珠江大桥与西坝上路交汇处时与张凤九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张凤九重伤,后经朝阳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张凤九于2019年7月15日死亡。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韩利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凤九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凤九受伤后,于2019年7月12日在朝阳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等。原告支付医疗费79012.55元;住院期间重症监护;原告提供火化证明信、居民死亡证明,证明张凤九于2019年7月15日死亡。原告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死亡赔偿金按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请求110000元;原告请求车辆损失本院酌定1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100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龙城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海波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杰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