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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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的《青岛万达茂水乐园主题包装工程(吸音铝板供应及安装-合同书)》于2017年2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24458.08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工程款1070466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9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反诉费181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4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日新恒业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