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即墨区梅园汽车维修厂支付车损理赔款287000元、施救费2000元、鉴定费18000元,以上合计307000元,以上款项被告直接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开户行:农商银行即墨大信支行,账号:***50001248),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与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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