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 涞水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涞水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58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涞水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0元,原告涞水华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90元,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