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4468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44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25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罚息;以应还正常利息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复利;

四、拍卖、变卖、折价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当阳市长坂路122号的商铺(他项权证号:当阳市房他证玉阳字第××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12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开立的基础保证金账号***674内质押保证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质押保证金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七、被执行人当阳市有源商贸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316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八、被执行人***以134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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