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截止到2019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14188.75元;承担自2019年7月6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 二、驳回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