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9816.05元;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如未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安源区萍安中大道99号世纪花园x房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权号: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5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