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28550元、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49元,减半收取31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