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世纪祥光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海南世纪祥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7000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7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海南世纪祥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