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05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5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森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27元,原告***负担5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