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458号

原告:南宁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恒,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飞(被告***之哥哥),住***。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2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893元,减半收取6446.5元,由原告南宁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龙江

人民陪审员  冯桂琼

人民陪审员  杨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黄丁鸣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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