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458号 原告:南宁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恒,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飞(被告***之哥哥),住***。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29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893元,减半收取6446.5元,由原告南宁中海宏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龙江 人民陪审员 冯桂琼 人民陪审员 杨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黄丁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