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
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179132.79元(复利已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之后复利以67102.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被告浙江震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浙江隆舜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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