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债权本金1560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10月20日的利息2912069.98元,并从2019年10月21日起对本金1560万元按年利率8.80875%支付逾期罚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有权申请拍卖或者变卖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宛房他证字第1603003694号以及2016他项(开押)字第00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地产,并对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872.42元,由被告南阳市金兴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黄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天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