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 邓州盛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及《工程施工合同附加条款》;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29803.76元,并自2018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钢材款280000元,并自2019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76元,反诉费100元,共计880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盛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