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的罚息193720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 二、如被告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的房屋(他项权证号:邯房他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86元,由被告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河北路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