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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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市港舟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卓唯包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 沈阳德氏冷饮食品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宁波市港舟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第16263605号、第917576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停止生产、销售印有“东北老哈大板”标识及商品名称的冰淇淋,被告宁波市港舟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印有“东北老哈大板”标识及商品名称的冰淇淋; 二、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赔偿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顺达冷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