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宝光传感器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神通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宝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神通公司多支付的货款14661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4661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4502元由被告南京宝光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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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03-08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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