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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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48239547.11元、34473276.35元、1542974.31元,合计84255797.77元,并支付应付款项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对上述应支付给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总额84255797.7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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