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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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7960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对***所应支付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在不足以清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