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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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7648元;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386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1元,减半收取2866元,由被告***承担。因该款原告已全额预交,限被告***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2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