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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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青岛菲妮诗皮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2883.26元、罚息8336.25元、复利68.63元(计算至2019年10月14日)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罚息、复利。 二、***、青岛菲妮诗皮具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青岛菲妮诗皮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河北银行即墨支行主张对***名下位于胶州市康居园小区3号楼1号网点抵押房屋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67元(原告已预交),由***、***、青岛菲妮诗皮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