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宿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宿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49355元; 二、被告重庆宿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4935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上款为止);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宿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首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2元,由被告重庆宿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